您好,欢迎来到本站!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图片动画
您现在所在位置:文章模块 -> index
  • 携手节能减排 悠享生活空间
  • 温馨家居舒适生活
最高法解释谣言入刑:诈弹致航班备降返航将获刑
日期:99-11-30 点击:235 来源: 作者:腾讯网

昨天上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飞机返航将入刑,“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5种情形,应当加重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天正式施行。

六种情形追刑责

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

根据《解释》规定,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解释》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孙军工说,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六种情形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种情形从重处罚

《解释》还明确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此外,解释还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解释》还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五种情形从重处罚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

●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炸弹” 4天发生6起

据不完全统计,自从有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以来,截至今年9月,全国各地发生此类案件80多起。仅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内,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表示,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如果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起飞后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在五年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入罪标准有尺度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认定?吕广伦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其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人员密集型场所,明知道编造或者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会造成人员仓惶出逃,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他还仍然编造、传播恐怖信息,致使人员极度恐慌,仓惶出逃,造成了严重的踩踏事故。这种情况和爆炸、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性质一样,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网上发言要负责

据孙军工介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吕广伦表示,很多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在网络上发微博、微信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晨报记者 颜斐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谎称“航班有炸弹”被判四年

时间:2012年8月30日22时许

地点:深圳机场

事件经过:被告人熊毅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深圳机场客服投诉电话,谎称当天从襄阳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某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飞机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报后,随即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协调空管部门指挥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紧急备降期间,导致空中9个航班紧急避让,武汉天河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飞并启动了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200多人到现场应急处置,深圳航空公司为运送滞留在机场的乘客,临时增加两个航班,给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毅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毅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新华社

(北京晨报)

最新评论 该新闻无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用户名:

评 论:

验证码: